一起备受关注的财产保险赔偿纠纷案件迎来终审判决。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要求其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原判。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为被保险人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也再次彰显了司法审判对保险格式条款的审慎审查原则,以及专业财产保险诉讼律师在复杂案件中的关键作用。
本案源于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失索赔。被保险人的车辆在事故中严重受损,经评估损失金额较大。被保险人依据其购买的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却遭到保险公司以“驾驶员操作不当”、“损失扩大”及“部分维修项目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等多项理由拒赔。在多次协商无果后,被保险人委托了专业的财产保险诉讼律师,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过程中,原告律师团队围绕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事故的性质、损失评估的合理性以及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举证和有力论证。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援引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就该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出了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律师提交的专业车辆损失评估报告、事故鉴定意见以及完整的沟通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效反驳了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主要观点,判决保险公司依约赔偿。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阶段,争议焦点更为集中。保险公司在上诉状中着重对损失金额的核定标准和部分免责事由的成立进行了申辩。被保险人的代理律师从容应对,在二审庭审中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论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保险公司上诉所提的理由,均未能提供新的有效证据足以推翻一审认定的事实,其关于免责条款已尽说明义务的主张亦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胜诉,为类似保险理赔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随着二审法槌的落下,这起持续已久的保险纠纷画上句号。判决的维持,不仅是一纸公正的裁决,更是对保险诚信原则和合同精神的捍卫,也为构建更加健康、公平的保险市场秩序贡献了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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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2-06 08: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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